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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运输发票开具的通告

2012-12-25

国际运输发票开通告:

1月1日后不再开具现有的国际运输发票,12月份所出订单最晚请于12月31日提交发票申请,逾期不得开具,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地税局2000年3月7号发布文件提出,从事于国际海运和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首次申请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必须持其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地方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发票领购簿),到省辖市地税局征管处办理使用《专用发票》资格认定手续。